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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6]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转业土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3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也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行业和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计划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行业和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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