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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6〕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将于2007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运行,为贯彻落实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我省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领购、开具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使用新版货运开票软件配合税控盘/传输盘开具发票和报送税控数据。各地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缴销旧版货运发票。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在JTAIS v2.0中操作,税控数据接收、购票信息写盘及反写监控管理数据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完成。
  二、代开票单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为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结合货运税控系统代开票软件设计特点,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先按规定征收税款并规范使用税收票证。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并征收税款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文件精神,使用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委托代开机构代开版)向纳税人开具新版《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规定的期限,通过传输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完税凭证信息。新版《税收通用完税证》应指定专人管理,代开货运发票时专门使用。
  代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发票时,使用JTAIS v2.0打印开具《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为保证货运发票代开软件与JTAIS v2.0税收票证号码信息对应,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窗口人员,可通过常用信息管理菜单--税票号码信息,将《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号码录入系统,代开发票征税窗口人员将对应号码的《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单独管理,代开货运发票时专门使用。
  三、发票票面规范管理
  (一)印章。按照现行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自开票纳税人除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要加盖开票人专章(式样见附件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各地应规范印章管理,积极组织刻制、更换标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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