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一日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城市困难居民就医、购药,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优待。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城市困难居民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中、小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救助、个人负担和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