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制度。国有农牧场要把核准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向农工公示,并按规定填写、下发农工负担手册,严格防止改革后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加重农工负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追究加重农工负担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利益。
2.积极推进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国有农牧场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批准,防止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增加农工负担。
3.加强检查,搞好审计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五、几点要求
(一)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事关农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自治区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把握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
(三)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哪级所属的国有农牧场,由哪级政府负责。 有国有农牧场的盟市、旗县要组成专门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领导机构,负责所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协助国有农牧场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遇到重大问题要逐级请示报告。
(四)各地国有农牧场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将政策宣讲给广大农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要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场的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报盟市审批。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2006年年底全区要基本完成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