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后,确须保留的企业管理费、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统筹、企业财务费用等农工自身受益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收费,要严格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牧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保留的收费,以2002至2004年度应缴承包费的平均数为基数,减去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后的余额为上限,不得突破。要印发农工负担手册,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可拒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按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6.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各项收费工作,由各级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配套措施
(一)切实推进国有农牧场改革
按照《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大型国有农牧场要推进“集团化、股份化、产业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中小型农牧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改革,国有农牧场都要精简机构,定岗定编,合并分场(生产队),大力削减管理层次和人员,推进人事、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规范管理费用支出,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二)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体制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合理确定农工承包的土地面积,保障农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逐步降低收费水平;继续探索国有农牧场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利用,合理流转土地,用土地经营权置换农工应享受的待遇等,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和私营经济,转移农业富余人员。
(三)加快国有农牧场承担的社会职能剥离工作
国有农牧场承担的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要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没有移交的盟市要尽快制定移交方案,逐步剥离;管理职能已经移交,但费用仍由农牧场和农工承担的盟市,要明确各自承担的数额比例和彻底脱钩的时间表;有些职能暂时无法剥离,农牧场内部也要分开核算,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国有农牧场社会事业的投入,落实资金和政策,保障国有农牧场社会事业的发展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