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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统筹兼顾、确保稳定
  在减轻农工负担的同时,规范保留的土地承包费,确保国有农牧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减免承包费的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减免额度要向职工进行公示。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
  此项工作我区已经提前完成。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国有农牧场包括农垦系统的国有农牧渔场、其他国有农牧渔场、国有林场、监狱农牧场(以下统称国有农牧场)。其中,由场内的生产队、作业组或农业职工和农业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农工)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并承担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国有农牧场,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是指国有农牧场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中,用于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等的收费。
  由于我区国有农牧场长期实行“一揽子”收费,没有具体划分、明确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因此,以国有农牧场2002至2004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实际支出的平均数,作为应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
  农工承包土地面积较大的国有农牧场,可以确定一定面积,免除所有收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收费。农工承包土地较均衡和承包资源类型较多的国有农牧场,可以降低亩收费标准,或按相应比例降低收费。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真正把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好处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
  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的土地承包费,要按免除后的标准收取。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职工。
  (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各项收费
  1.清理外来单位、外来人员承包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核查承包面积和收费标准,清退违规对外承包的土地。对外承包土地要市场化运作,完善承包办法,加强收费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2.本场农工额外承包的土地,按市场化运作。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继续承包的土地,要结合农牧场实际,同农工承包的土地收费有所区别。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以上缴利润、管理费、土地占用费等形式向农牧场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行政或事业序列的垦区主管部门,不得向国有农牧场收费。
  4.承包其他资源性资产的农工,其承包费也要参照土地承包办法,适当降低,使农工总的负担水平都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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