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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28号 2006年12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工切身利益和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改革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目标,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牧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我区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理顺国家、农牧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规范分配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范国有农牧场同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根据承包办法的不同、发包对象的区别、社会负担的轻重,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不搞一刀切,注重公平。大力推进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减负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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