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要在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逐步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切实做到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除向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要按照规定标准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自治区对“两基”巩固提高合格旗县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自治区财政核定的教育专款中统筹解决。各盟市、旗县应设立“两基”巩固提高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鼓励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三、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自治区要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对盟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推进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并纳入对盟市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盟市要制定“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困难旗县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早日实现“两基”巩固提高目标。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帮助学校加强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二)主要工作
“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推进,形成鼓励先进、积极推进的工作机制。旗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校为单位对苏木乡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如某个苏木乡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向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申请督导验收;盟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对旗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符合规定标准的苏木乡镇授予“两基”巩固提高优秀或合格苏木乡镇称号,如某个旗县所有苏木乡镇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向自治区教育督导团申请督导验收;自治区教育督导团根据自治区新的“两基”巩固提高标准,负责制定“两基”巩固提高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和具体办法,并对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呈报的旗县进行督导评估,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两基”巩固提高优秀或合格旗县称号并予以奖励。“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