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10.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对所辖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盟市要开展管理先进学校创建活动,自治区开展学校管理先进旗县创建活动,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
《义务教育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同时,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切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评审、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严格实行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编制标准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核定编制。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流动,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力量。积极推行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牧区任教,并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和工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积极创新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加强和改革教师教育,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全员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知识文化水平和师德修养,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一)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按照“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由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