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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稳步推进,力求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高中招生等方面有所突破,切实保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
  (八)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教育
  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加快教育信息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建立健全远程教育设备管理、运行维护、更新扩充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坚持面向学生、服务全校的原则,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网和中小学校园网建设,逐步实现校园数字化和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加大蒙古语言文字教学资源的开发力度。建立电子版本教学资源进入学校的准入制度,市场引进的教学资源须经自治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推荐使用。加强一线教师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培训,适当补充信息技术专业师资。
  (九)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以下规定:
  1.禁止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惩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不得引导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招收择校生,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3.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严格控制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班级容量,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规定,小学规模以不超过24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30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5人,逐步做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5.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节假日集体补课。要按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6.严禁乱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所谓的“联办校”、“校中校”、“校中班”实行高收费。城市市区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小学不得举办幼儿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8.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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