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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要与地方学校统筹规划、合理调整。
  (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自治区制定,有条件的盟市可制定高于自治区标准的办学标准。各中小学要对照基本标准查漏补缺,将短缺的办学设施和设备编制目录,报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核查,进行补充完善,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安排,逐年实施,力争在5年内使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学生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图书室建设,建立实验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更新机制;逐步完善学校体音美设施及课外兴趣活动设施;农村牧区中小学都应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维修、扩建或改造。
  (三)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自治区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辍学情况进行监控,实行学期报告制度,每学期始、末分别通报一次学生辍学情况。各盟市及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落实扶困助学措施,切实解决因贫辍学问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或复学。各中小学校要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入学、辍学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孩子要更加关注,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切实解决好因厌学而辍学的问题。
  (四)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及盟市制定,规划要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指导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指导作用。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和鉴定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进一步加强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五)扎实开展扫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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