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356号 2006年11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实现2007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教育,逐步实行城乡教育一体化管理;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主要目标
今后5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辍学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杜绝青少年(15岁-24岁)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形成“两基”不断巩固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方便就学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学校布局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实施。要做到“先建设、后撤并”,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以牧业为主的旗县,特别是人口较少的牧业旗县,中小学应主要集中在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在几个苏木乡镇联片设置小学。其他旗县的小学应逐步集中在苏木乡镇所在地,或在几个行政村联片设置小学,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还应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其他旗县的初中应设置在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在几个苏木乡镇集中设置。办学条件较好,又有一定生源的学校应予以保留。
城市市区要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过大、班容量超标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