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
《监督法》真正落到实处
在
《监督法》正式实施以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符合
《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与
《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
《监督法》正式施行后,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
《监督法》的各项要求真正得到落实。
一是认真作好专项工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作好专项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对其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工作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三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监督法》和《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法制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四是继续做好接受询问和质询工作。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责任部门要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质询。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交由政府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答复,并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