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在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六)开展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和医疗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
2、市、区(县)卫生局分别负责本市三级医院及区县所辖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要与“医院管理年”、“综合性医院管理评估”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
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1)医院药事管理整体情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2)医院药品采购情况;
(3)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和本市相关配套文件);
(5)处方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6)临床药师制实施和开展(《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通知》)。
医疗器械使用重点督查植入性医疗器械,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设备器械管理委员会制度;
(2)医疗机构指定和落实专门部门统一采购临床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情况;
(3)在采购器械时严格索证、查证制度,并建立供应商资质数据库和可追溯信息数据库;
(4)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条形码管理制度;
(5)实施并健全临床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事先告知制度,签署知情同意书;
(6)加强临床使用管理,主动提供就诊患者全部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和产品条码,并在结算时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重点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二级以上医院每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应大于床位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