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贯彻实施意见
(卫医政〔2006〕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中医药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实施“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部署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的实施。
(三)建立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长效机制,完善合理用药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对社会开放的部队、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三、组织架构
(一)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全市及区(县)所辖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1、市卫生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马强
成员:市卫生局局办、医政、中医、基层卫生、卫监、宣传处、纠风办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督查、信息汇总、上报、编写简报和工作交流等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选派1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2、各区(县)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本区县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卫生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请于2007年1月26日前报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医疗机构成立“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第一负责人)由分管院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