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通知


  1、社区(村)要建立具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的就业服务工作站。

  2、社区(村)配备1-2名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工作人员,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

  3、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有保证。

  4、社区(村)有方便人民群众的专门服务场所,环境整洁,配有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5、建立社区(村)规范的服务标准、完善的工作流程、健全的工作制度,各项管理服务有章可循,业务流程和服务制度对外公布。

  四、充分就业社区(村)的认定

  (一)“充分就业社区(村)”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充分就业社区(村)”匾牌。

  (二)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村)”标准的社区(村)自愿申报,街道(乡镇)定期对社区(村)创建情况进行评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复核。

  (三)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暗访、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对拟授牌的“充分就业社区(村)”应在所在区县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载体。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将创建活动列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抓紧研究部署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尽早制定实施方案。

  三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分类指导。各区县要在兼顾充分就业社区(村)的主要指标和不同类型社区(村)的特点及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比标准和考评办法,以充分调动社区(村)参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积极性。

  四是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进行登记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各区县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相应的服务措施。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重在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不压指标,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防止瞒报失业人员、虚报就业人数等现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