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满两次或吊销、撤销而收回经营证、照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或国家明令禁售商品或其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或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或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经书面劝告或责令暂停营业后,仍不改正满两次;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市场内吵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检查,经书面劝告或责令暂停营业后,仍不改正满两次或情况严重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所承租的场地和库房转租、分租;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和库房,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6、逾期 天,经书面催告仍未支付租金、水电费、 等费用以及补足保证金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变更出租的场地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2、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而影响乙方使用的。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的。
4、甲方滥用管理手段或对乙方采取不适当的处理方式,给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导致乙方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5、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核查乙方经营资格或未对乙方销售商品及其商标尽督查、检查、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或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 以及补足保证金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
(三)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和库房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不计利息)和保证金;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适当的处理方式:
1、谈话、教育;2、书面劝告、警告;3、当场处置存在即时危险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商品;4、暂扣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责成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检验不合格商品的费用;7、扣除保证金并责成限期补足;8、暂停营业 天;9、单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