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条件和相关设施,并负责对出租场所及其相应的设施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七)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八) 。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或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手续后,方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乙方承诺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按时缴纳租金。
(二)乙方承诺“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和“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侵权现象、无欺行霸市”。
(三)乙方保存并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包括商标使用证明)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并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必须查检后方可上市的商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甲方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不得跨门(摊)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干净并负责“门前三包”;乙方承租的场地不得擅自转租或分租。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六)如政府部门要求场内行业或场地暂停营业、调整、整修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七)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对承租的场地和库房进行装修的权利,如因装修不当造成对承租场地和库房等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欺行霸市,垄断货源,价格欺诈,哄抬物价,拉帮结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或参与黑恶势力,威胁场内经营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