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工商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并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商品交易市场范围内推行使用。各区(县)经委、各工商分局应做好《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
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2006版)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所
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 市场内 (场地),仅限用于经营 业务;库房场地面积 平方米,库房场地位置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