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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

  3.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理顺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项目和产品实施较高的电价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中水等分类价格政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率。抓紧制定促进可再生资源、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支持可再生资源、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通过价格调控和收费手段,建立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推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4.制定和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国产设备(产品)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再投入。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1.积极开展《郑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郑州市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条例》的立法调研,尽快完成《郑州市资源节约条例》、《郑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郑州市交通节能管理条例》和《节能监察办法》、《郑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出台,加快修订《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法规及规章。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建设重点单位能效监管体系,实施全市资源节约监督检查。
  2.完善统计考核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统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能源基础管理,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每年发布一次能源消耗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考核工作负总责,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纳入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将能源节约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3.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循环经济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市质监局、经委要研究制定《郑州市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和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完善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市建委要抓紧完善建筑能耗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市国土资源局要研究提出土地、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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