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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八、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原则,加快农村保险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各类保险企业在农村设立机构发展业务,与农村供销合作社、邮政储汇局等机构合作发展业务,建立功能齐全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体系。坚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郊区工业化发展方向,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反映多种经济组织和各业生产方式特点的各种保险产品,加强产品营销,搞好客户服务,不断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尽快提高保险保障能力。
  (二十)积极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按照全民参保、政府补助、保障适度的原则,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和职工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按照自费参保、政府补助、市场运作原则,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不断扩大保险销售覆盖面,增强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九、依法加强保险监管,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一)全面强化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管的双重职能,按照审慎监管和支持发展原则,加强工作指导,支持改革创新,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指导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以健全监管责任制为基础,采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等方式,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分类监管和内控制度考核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水平。
  (二十二)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建立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企业依法经营、行业组织依法自律、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政府职能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企业要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独立行使职能,在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同业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行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联系。
  (二十三)加快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行业诚信文化。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欺诈误导、弄虚作假等各种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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