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增强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十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采取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发展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确保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继续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机制。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等涉及公众安全和执业责任的各类责任保险。
  (十六)大力发展商业补充保险。按照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人员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发展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补充工伤保险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员工的保障和福利水平,满足社会的商业保险需求。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和家政服务等综合保险机制,满足流动人口和来津工作人员的保险需求。支持保险企业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合作,推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营。支持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等特定业务。
  七、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
  (十七)全面推进滨海新区保险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与保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建成保险改革创新基地,为保险业改革创新提供经验。吸引国内外保险企业和优秀人才在滨海新区发展,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产品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设高端人才队伍,全面推进改革创新,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保险企业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
  (十八)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把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保险企业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集中、外向型经济发达和辐射带动力强的特点,大力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发展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开展与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保险业务,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开发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需求的保险产品,健全产品和服务体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