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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6修订)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7号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2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6日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2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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