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四)全面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设区市、区(市、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010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布局规划。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