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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开展多领域的科学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市艾滋病流行的实际情况,整合本市科研资源,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整体资源优势,开展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实验诊断学、临床学及卫生经济学等领域的科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为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合作,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各项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要严肃问责,对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规定,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要加大对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和管理。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建立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艾滋病检测、性病诊疗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开展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成立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并开展巡回宣讲。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全员培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有关行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特定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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