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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3月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然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4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州人口计生委与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每年5月31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年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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