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县级财政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1.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2.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
1.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2)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50周岁,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农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退出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