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农民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合法生产经营,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保障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吸收农民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