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增加经费投入,确保不出现重大结核病疫情。要坚持经常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防治结核病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法保障职业卫生安全权益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监管力度。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用工单位及公共场所举办健康咨询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农民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知识。并组织对中小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培训,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监测网,农民工输出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村级预防保健部门要建立外出务工农民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档案,使农民工得到最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强化为农民工服务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省、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