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税通[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539号)。
通知内容:
我机关原对你单位送达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编号: )所列事项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核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你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为___________%。
若你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书面报告调整本年度应税所得率,否则造成少缴税款的,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有权按实际经营主业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
你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逾期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你单位申报的内容,地税机关保留检查权。
你单位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等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填写《纳税人举证表》及提供《纳税人举证需附报的资料清单》中所需提供的资料,逾期未举证的,《通知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也可以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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