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移民扶持人口身份的鉴别应同时坚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件等为依据。
第六条 各有关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进行分解落实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作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四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要求
第七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八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为准,据此相应分解落实到有关州(地、市)、县的人数一次核定,不得突破,并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承包责任书。
第九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条 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县外安置(含县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和自主零星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人员花名册和原始搬迁底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并会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后,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据此将该后扶人数指标从迁出地划转给迁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