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氛围。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抓好本意见的落实,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民办学校法人、管理者等学习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近期要对本地区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组织精干力量帮助整改。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级在贯彻本意见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