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