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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含中央补助)标准调整为: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5市每人每年补助10元,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5市每人每年补助14元,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每人每年补助26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确保补足到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到位制度,县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4月底前到位;省财政对各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市为单位、整体核查、统一拨付”的管理办法。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青岛市政府自行确定。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严格管理,确实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好。各地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认真分析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增长变化的规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对参合农民当年没患病的,可以安排体检,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要建立家庭帐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要不断优化参合农民就医、转诊、补偿的程序,为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提供方便。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切实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精神,监察、人事、审计、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严厉查处虚报参合人口、造假账、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要完善公示制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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