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省政府确定,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济南市市中区等46个县(市、区)增列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累计全省共有134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我省提前一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和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坚持一个体制,两个机制,三个确保(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四项原则(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别强调农民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不追求参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经办人员和办公设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二、确保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