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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5:
  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本标准为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及以上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另行下发。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康复门诊室(兼功能评估室)和康复治疗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康复治疗室分成运动疗法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等。
  (二)病房:可不设康复病房,需要住院康复的患者可收入内、外科病房共同管理,或收治入老年护理床位、家庭病床等开展相关康复服务。
  三、人员
  (一)人数: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和1至2名康复治疗师(士)。
  (二)资质
  1、康复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专业。
  2、治疗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康复治疗师专业毕业;
  ⑵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康复治疗师(士)考试并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
  四、医疗用房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康复医学科配套设施应符合无障碍理念要求,走廊有扶手,地面防滑,理疗治疗区必须地面绝缘,木制治疗床远离金属管道,如有高频治疗仪器,应有合格的屏蔽装置。
  五、设备
  (一)功能测评:肌力与关节活动度检查基本器械,包括简单肌力测评计、测角器等,常用功能评定量表
  (二)康复治疗:
  1.物理治疗中运动疗法常用设备,如训练用棍、球、沙袋、墙拉力器、前臂旋转器、肩梯、平行杠、拐杖、助行器等;
  2.其它物理因子治疗仪器,红外线、低、中频治疗机,有条件可增设颈牵、腰牵床、超声、磁等治疗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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