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
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