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6〕10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明确要求,全国及各地要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省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0-12月)。
1.提出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确定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基本原则、规划体系、评价因素、政策导向设想、工作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等。
2.全面开展基础研究。主要研究主体功能区划理论方法、指标体系和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遥控、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体系,全省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框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