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游艇项目建设的布局要求
(七)鉴于游艇项目建设在我省刚起步,处在实践探索阶段, “十一五”期间,重点在经济相对发达、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的资源条件又较好的地区布局。全省游艇俱乐部项目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
(八)水域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洋、江河湖泊的水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水域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洪设施。
(九)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岸线利用规划,集约利用岸线。
(十)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使用基本农田。
(十一)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三、游艇项目建设的内容及标准
(十二)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域、水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水上加油设施、配套会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各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
(十三)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水上泊位数相对应,原则上单个游艇项目水上泊位数最少应在50个以上,每百个泊位陆上配套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
四、游艇项目的核准管理
(十四)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地应在省有关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提出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类建设和经营条件后,择优确定项目。在项目核准前,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法出具前置性审批文件或行业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