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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拨付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批后一次性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3、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大修住房或退休时可以支取使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支取使用;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到新企业。职工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支取使用。
  (五)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根据我市资金筹措情况,分年度分批发放兑现。由市房委办负责制订分年度分批发放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享受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企业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七)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建立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企业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
  (九)企业新录用职工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三、充分发挥住房金融和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功能
  (十)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有资质的住房担保公司提供置业担保服务。住房担保公司应加大与房地产、金融、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力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主动靠前,努力为企业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住房置业担保服务。
  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的实施保障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领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经委以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已经改制、关闭、破产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原则上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改制后的企业实施。
  (十二)发放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统一上报市房委办汇总把关后,报市财政局核拨。企业已经注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和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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