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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7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规定,现就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政策实施破产的企业,其破产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在破产清算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政策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按照第一序列予以清偿。清偿确有困难的,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
  二、破产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缴了企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工作,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破产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补缴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企业缴纳,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破产企业按规定将资产变现后确实不足以补缴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破产企业清算组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说明情况并告知全体职工。
  三、破产企业申报核销欠费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破产的批复;
  2、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3、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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