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