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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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