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