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shzfcg.gov.cn)上公告。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