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7]1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