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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修改和印发。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按照《通知》规定,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统一印制后及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确保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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