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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授权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在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资便民店和日用消费品便民店。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照“便民店”的规模大小省人民政府将分别给予3万元左右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为试点村便民店建设配套资金,给予扶持。
  (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从2006年起连续5年,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解决供销社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困难。资金使用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同时,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其中,省级储备6万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储备量,市、县级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储备量,同级财政应给予贴息补助。
  (十一)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供销合作社新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注册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及时提供登记注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认定,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等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等优势,积极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等项目要报省供销社集中汇总、审核,由省供销社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放宽条件,优先安排。
  (十二)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省、市、县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涉及到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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