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断夯实基层供销社的服务基础。要坚持开放办社,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多种形式发展,放开入社资格、放开入社资本、放开使用人才。鼓励农民、居民和各种团体、企业法人入股办社,拓宽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资金、营销渠道。要采取改造和新建并举的方法,加快基层社建设步伐。对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实行兼并、托管或租赁周边小社、弱社,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对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不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歇业破产的地方,县级联合社或中心社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要积极创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七)大力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步伐,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形式),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服务“三农”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龙头企业。要创新社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八)切实转变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办社方式,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要坚持开放办社和民主办社的原则,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经营的全面开放,积极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济成分的组织加入联合社,兴办专业社;要规范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还权于社员,让利于社员,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基层社和联合社的领导班子,决定经营管理机制和利润分配方式。必须坚持创新服务形式。各级联合社要由经营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不断增强对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社员社的服务功能;要把提供市场信息、强化宏观指导、开展法律咨询、搞好社员培训等作为联合社的主要工作职能,努力成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创新发展模式。要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引领和鼓励农民社员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和农村信用服务,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服务“三农”、助农增收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特别加强县(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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