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我省的资源承载能力,辩证地认识资源和经济发展关系,依据整体性、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备性的原则,立足于综合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体现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的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动态和静态的分析,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政绩指标”与“绿色指标”的统一,确定一级量化指标11项,二级量化指标8项,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所有量化指标分为监测性和观测性两类。观测性指标是指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创造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可先通过典型和重点调查来观测;监测性指标是指必须达到的约束性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来实现。具体指标体系见附表1。
三、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考核办法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考核的重点是围绕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和节水两个控制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从省、市和重点企业三级进行评价考核。具休分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资源重点企业三级。评价考核的结果将纳入中央组织部7月份出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
(一)评价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1.省级考核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为第一级评价考核对象,根据具体职能与任务分工的相关程度,确定为“直接评价考核对象”和“间接评价考核对象”。
直接评价考核对象是指任务分工牵头和主要承办部门及各市政府,间接评价考核对象是指配合落实任务分工的相关部门。
2.市级考核市级评价考核以各市人民政府为主。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资源管理现状和条件,在省级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节能、节水等相关目标责任制,并对本级各部门和县(市)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
3.重点企业考核对象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节能“双百”企业,年用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农业大型中灌区。各市在省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市资源节约重点企业的考核范围和评价标准。
(二)组织机构和体系
山西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专门负责资源节约目标评价考核的工作组,负责向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负责本地区评价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省级资源节约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组汇报工作。
省级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价考核工作计划,检查节约型社会目标实施情况,听取相关部门和各市资源节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办法
1.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价考核办法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其职能划分,采用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在职能范围内推动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节水目标责任制的问责制。对于“直接评价考核对象”,要定期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和评价考核工作组做促进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耗能、水耗下降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实施效果等情况的专题汇报。评价考核工作组在每年1月份根据各部门自我评价和专题汇报的材料,对部门第一责任人进行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
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监测性指标。在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依据对相关指标有无作为,确定评价考核优秀、完成和未完成三级。对完成相关指标95%以上的评为优秀级;完成85%以上的为完成级;对于完成情况达不到85%的定为未完成级。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实绩分析中综合评价考核。
2.市级政府评价考核办法
对市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节水目标责任的问责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法按照自我评价和省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在职能范围内推动节能、节水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级评价考核工作组做出关于促进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耗能、水耗下降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实施效果等情况的专题汇报。
市级评价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细化分解到各市并经各市认可后提出。评价考核标准及要求同省级。
3.重点企业评价考核办法和程序
节能“双百”企业和重点用水单位的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可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评价考核结果纳入《暂行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之中。不列入国资委所属企业的考核将由地方资源节约主管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做法参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重点企业考核评价的具体标准及程序由省经委牵头另行制定。重点企业评价考核指标见附表2。